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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邻拒签字,土地证如何办理?

瞰楼  2015-05-26 09:41

[摘要] 王某在房屋建成后向A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其邻居李某拒绝在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土地登记应提交经四邻签字确认的地籍调查表,本案中,在李某拒绝签字的情况下如何为王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王某在房屋建成后向A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其邻居李某拒绝在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土地登记应提交经四邻签字确认的地籍调查表,本案中,在李某拒绝签字的情况下如何为王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颁布实施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因此,李某作为邻居拒绝在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A县国土资源局可参照上述规定按违约缺席指界程序为王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具体操作程序为:A县国土资源局于现场指界四日前向王某、李某分别送达《现场指界通知书》。指界当日,王某、李某均出席指界且无异议签字的,按正常程序办理;若李某缺席或虽出席但无理由拒绝签字的,指界结果以王某指界为准,由A县国土资源局将《指界结果确定书》送达缺席指界人李某,李某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指界结果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重新指界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不提出的,之前指界结果自动生效,A县国土资源局以此为据为王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另外,为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尽量化解矛盾与纠纷,A县国土资源局应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按违约缺席指界程序办理前,A县国土资源局应组织王某、李某到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弄清李某拒不签字的原由,以便及时处理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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