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订定如下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个贷落实《通知》的实施细则,自通告之日起实施。
贵房金委[2016]1号
关于我市落实住房公积金提取个贷新政实施细则的通告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简化业务办理流程,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订定如下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个贷落实《通知》的实施细则,自通告之日起实施。
一、提取方面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发生住房消费的职工缴费存有住房公积金;
2、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才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夫妻双方,下同)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需经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出具关系证明。
(二)提取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与发生住房消费的缴存职工的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结婚证、户籍证明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司法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5.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材料;
6.发生住房消费的相关材料;
注:“发生住房消费的相关材料”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因发生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的相对应材料。
二、个贷方面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户,单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高额度从原来的35万(人民币,下同)提高到40万。
(二)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月收入扣除还款额和
其他所有债务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以及担保、抵押、质押等支出在内,下同)后,仍超过购房地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月还款额和其他所有债务支出之和与月收入比的上限高可按照60%计算。基本生活费标准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特此通知!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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