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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不能登记发证

贵港日报  2016-06-14 09:51

[摘要]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亦称“乡产权房”。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房管局不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所以,“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动产登记是按物权法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为,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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