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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 ”不能随便叫 苏州开发商被判侵权赔17万

扬子晚报  2016-10-14 09:43

[摘要] 不少的房产开发商喜欢用“邻里 ”这个富有家常气息的名称做为楼盘命名。但遗憾的是,大部分的“邻里 ”名称使用者有可能涉嫌侵权,因为“邻里 ”早已成为文字注册商标。

不少的房产开发商喜欢用“邻里 ”这个富有家常气息的名称做为楼盘命名。但遗憾的是,大部分的“邻里 ”名称使用者有可能涉嫌侵权,因为“邻里 ”早已成为文字注册商标。日前,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被告苏州某房产开发公司被判在当地媒体上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7万余元。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是苏州工业园区邻里 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苏州邻里 公司”)。2000年4月,该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取得“邻里 ”文字注册商标。此后,“邻里 ”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去年6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作为被告的苏州某房地产公司为了推广其商业房产项目,使用了“邻里 ”字样,并在当地的媒体显著位置刊登广告,广告中使用了“某某邻里 ”吸金旺铺的宣传语。同时在该项目所在地路边广告牌中使用“某某邻里 ”字样,并在售楼处挂出“年回报8%的邻里 产权旺铺正式发售”的宣传条幅。

苏州邻里 公司发现后曾经与对方交涉,但没有结果,于是就将对方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使用“邻里 ”字样未经授权,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楼盘广告中使用“邻里 ”的字眼,在媒体上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被告辩称,该公司采用“某某邻里 ”作为宣传语,明确涵盖公司字号及项目名称,并没有单独使用“邻里 ”四个字作为宣传,这种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邻里 ”是通用名称,“邻里”一词早出于《论语》,被告是对其合理正当使用,没有侵权的故意。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不仅包括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而且包括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邻里 ”属于法定通用名称,提交的部分媒体对“邻里 ”的使用不具有行业内的普遍性和 性,不足以证实或全行业、理论界与实践界均对“居住区商业 ”这一服务形式约定俗成为“邻里 ”。因此,“邻里 ”并非该行业的通用名称。

被告在开发的商业 周围及商铺外广告中使用“邻里 ”进行宣传,属于商标性使用,但未经授权,构成对“邻里 ”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综合各种因素,法院判决被告在媒体作公开声明一次,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合理开支17万余元。

标签:邻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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