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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福利政策来了!政府补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瞰楼  2020-03-27 17:24

[摘要] 近日,我市出台《贵港市本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作出部署,对适用范围内且在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底前完成加装并投入使用的电梯,在资金上予以补助,以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

近日,我市出台《贵港市本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作出部署,对适用范围内且在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底前完成加装并投入使用的电梯,在资金上予以补助,以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

 1.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实施方案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已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单元式住宅

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2.实施主体

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前期筹备、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和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其可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原房屋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等相关单位作为实施单位,具体负责上述工作。

3.申请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按梯号(单元)为单位,由实施主体作为申请人进行申请,以整栋楼或整个小区申报的,申请加装电梯的各单元均应该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一)申请加装电梯业主应当具有占有和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并能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三)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需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及占用专有部分业主”);

(四)经征求加装电梯涉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无异议,或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解和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

4.资金筹措

 (一)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考虑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由业主共同出资;

 (二)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提取额度和提取条件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三)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额度和提取条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经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同意的,可使用房改售房款;

 (五)业主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财政资金补贴; 

 (六)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

5.实施程序

(一)前期筹备阶段

  1.签订协议。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业主加装电梯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模式、工程设计方案和资金预算、费用分摊原则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等内容。

  2.社区公示加装电梯协议由项目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和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20天。公示期间未有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或有异议但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证明。

 (二)规划审批阶段

  1.提出申请。符合加装电梯申请条件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向规划部门提交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申请出具规划意见(房屋根据原批准图纸已预留电梯井的除外),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由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既有住宅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物加装电梯安全的意见等相关材料;

(2)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协议书,需包括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及占用专有部分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并同意所送审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同时附业主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

(3)实施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4)加装电梯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的书面材料,或已与利害关系人协商一致的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的具体要求和提交方式由市规划部门确定并公布,市规划部门应当为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提供审批咨询服务。

  2.材料审核。市规划部门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实施方案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满足消防、安全等前提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批复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并出具规划意见。

 (三)设计施工阶段

  1.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实施主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装电梯的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实施主体应提供原房屋建筑的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施(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等设计基础资料,无地质勘察报告的应先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2.施工许可加装电梯工程投资总额(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的造价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实施主体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具体申请材料和提交方式由市行政审批部门确定并公布。

  3.告知承诺加装电梯工程投资总额(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的造价除外)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采用告知承诺管理。实施主体应到项目所在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告知承诺手续,并提交工程建设安全承诺书、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审查的施工图等相关材料。

 (四)安装验收阶段

  1.设备安装。电梯安装企业在电梯设备安装前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应组织项目工程各参建单位、电梯维护管理责任人、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等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形成验收合格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于加装电梯工程投资总额(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的造价除外)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只需到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告知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施主体应在6个月内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3.使用登记。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实施主体应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应及时与业主或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办理移交手续。对新安装尚未移交的电梯,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电梯的安全运营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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