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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五大改革:财税再推“重头戏”

地产中国网  2016-05-16 10:30

[摘要] 继今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后,我国财税改革再次重磅出击——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等,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是改革征收方式。根据资源品的特征,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并存的方式。对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等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黏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三是规范税费关系。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四是合理确定税率。中央制定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的税率浮动范围;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提出具体适用税率。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可给予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

其五,完善税权划分。按照适度分权的原则,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情况,在不影响统一市场前提下,赋予地方较大的税政管理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省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具体方案建议;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并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由省级政府决定本辖区资源税的减税免税等优惠政策。

“全面改革”将产生多重积极效应

这次改革对于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等诸多方面,都将产生积极效应。

本次改革是在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设“两型”社会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对于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等诸多方面,都将产生积极效应。具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效应:

一资源节约与环保效应。资源税是同资源和生态环境关系为密切的一个税种。虽然我国资源税在开征之初是为了调节级差收入,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赋予了其矫正外部性、保护自然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功能。但由于现行资源税设置中,存在征收范围狭窄、征收方式以及税率设计不合理等制度缺陷,使其这一功能发挥受限。例如,由于现行资源税对市场价格不敏感,不足以以经济手段促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充分重视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了资源的粗放开采、低效利用,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而从价计征则能真实地反映矿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和稀缺程度,真正体现资源税与矿产资源消耗之间的本质联系,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推进资源税改革,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通过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等,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抑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浪费行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非再生、不可替代资源及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分配优化效应。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利于优化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利益分配关系。比如,有利于优化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实行从价计征,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使资源税税额随产品价格及时调整,国家可以从资源产品价格上涨中获得应有的,使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趋于合理。又如,有利于优化区域之间的资源分配关系。通过调整税率、实行从价计征、扩大征收范围等,可以调整初级资源产品与工业品之间的价格“剪刀差”,有利于改变中西部资源丰富地区在区域利益分配中的不利位置,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再如,有利于优化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发挥资源税调节级差的功能,解决因矿产资源禀赋、开采条件和产品质量等因素引起的税收负担倒挂问题,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清理违规收费等改革,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

三结构优化升级效应。通过资源税改革可以提高资源产品的价格,促使污染者承担环境与资源保护费用,使相关的环境成本内部化,消除市场在生态环境问题上存在的外部不经济现象,从而促进企业节约资源。从价计征能够改变过去从量计征对价格不敏感的现象,增加税负弹性,促进矿业企业有效开采利用资源,并通过价格传导机制将税负传导到中下游产业和终产品上,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和使用节能降耗技术,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四地方税体系改革效应。地方税体系单薄、税种结构不合理、缺少主体税种等问题,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就成为地方税体系的一个突出问题。虽然“营改增”之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调整为五五分,但仍未解决这一问题。资源税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赋予地方政府较大的税权,不仅可以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而且可以提升资源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例,甚至在资源丰富地区,可以逐步形成以资源税为主导的地方税体系。同时,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进,也对其他地方税种的改革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形成倒逼机制,逐步建立财力、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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