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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中心城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安排方案

房天下房天下整理  2015-06-02 09:56

[摘要] 贵港市中心城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安排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贵港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秩序,依法有序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区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教基教〔2014〕18号)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义务教育办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计划

(一)港北城区。港北城区小学招生5120人(包括市直学校,下同),其中公办学校招生4000人,民办小学招生1120人;初中招生5800人,其中公办初中招生3400人,民办初中招生2400人。

(二)港南城区。港南城区小学招生1480人(包括市直学校,下同),其中公办学校招生900人,民办小学招生580人;初中招生2600人,其中公办初中招生1800人,民办初中招生800人。

二、入学安排原则

(一)依法安排原则。以《义务教育法》和广西的《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关于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含流动人口,下同)随迁子女入学的政策法规作为依据。

(二)免试就近入学、划片招生的原则。根据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城区校点布局和学位的实际,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实行单校划片招生(每所学校均划定招生片区)。招生范围内生源过多的学校,超量的生源按相对就近的原则,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统筹安排到附近生源较少的学校就读。民办学校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下,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范围自主招生,同时接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三)户籍生和军人子女优先安排原则。在招生范围内的户籍生、驻贵部队军人子女优先安排。

(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安排按“两为主”的原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安排按照国家制定的“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安排为主”的原则,根据公办学校安排户籍生和军人子女后的剩余学位,按先公办学校后民办学校的顺序安排。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做到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资格、报名时间、报名材料、录取结果“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均衡发展”的原则。规范学生编班行为,实行均衡编班,严格控制班额,减少大班额,坚决遏制超大班额。

三、入学对象和安排顺序

(一)入学对象基本要求

1.小学新生入学对象是年满6周岁儿童(即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

2.初中新生招生对象为2015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二)入学对象及安排顺序

在划片范围内,视各学校学位情况,按照下列顺序安排入学:

1.户籍(2015年6月15日前迁入的)在中心城区的适龄儿童、少年,驻贵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寄住或寄养在中心城区的农村孤儿(凭民政部门证明)。

2.非城区户籍、在中心城区购置房产持有人的子女。

3.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四、学校招生范围的划分(具体见下文附表)

五、入学安排程序及时间

(一)公布各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2015年6月上旬)。

(二)报名登记(2015年6月13日-15日)。符合入学安排对象的家长持相关证件到所属招生范围内的学校报名(报名所需证件材料见附件),荷城小学二校区、三校区均在荷城小学报名。

(三)上报审定(2015年6月20日-22日)。报名结束后,各学校将相关报名材料上报所在城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发放入学通知书(2015年6月30日)。经城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各学校公布入学名单并发放入学通知书。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在贵港市中心城区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分别由港北区、港南区教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招生程序,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二)纪律保障

1.加强招生管理,实行阳光招生。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全面实行阳光招生。小学招生要严格控制入学年龄,严禁招收低龄学生。严格控制班额。禁止跨区域招生(包括跨地段区域、跨乡镇和跨县市区),禁止举办重点班、特长班。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无正当理由不能转学的规定,严格规范转学的条件和程序,已经达到“大班额”的中小学或班级,原则上不得接收转学学生;对擅自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不予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2.严肃招生纪律。招生学校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按照程序,公开、公平做好招生工作,严格审核报名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任何形式接受学生家长或“中间人”的宴请和财物。

(三)监督保障

1.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信息的公告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纠正招生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招生期间,市、区教育局和纪检监察部门将组织招生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形式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督查,凡是发现有违规招生行为和违反招生纪律行为的,坚决从严查处,并追究学校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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