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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研究表明房地产税抑制房价效应有限

瞰楼  2017-03-13 10:28

[摘要] 3月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今年没有把房地产税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安排。

其次、税基和税率

而所谓税基是指计税的依据或标准。对此,许多人主张从量计征,即按人均住房面积或家庭住房套数征税。

如果设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征税;或首套住房免征,第二套起征等。问题是,无论按面积或套数都无法反映住房的市场价值。住房面积小、年久失修,但位置好的学位房价倍增。住房的面积大也并不等于价值高,同样面积的住房会因其区位特征、建筑特征和邻里特征差异导致价格大相径庭。

那么套免征,二套房作为起征点合理吗?每户的套房的面积、价值差异会很大;有两套住房也并不意味着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大、价值高,如房改房两个小一居不如一套商品房,第二套高首付和高额营业税已招致假离婚案频发,人们还希望在保有环节这种避税行为重演吗?显然,简单的从量计征并不公平。

但是国外房地产税多按市场价值计征,因为住房的物理特征和经济价值终都要反映到房价上,同价同税,人人平等。当然,为避免税负过重,各国也有相应的法规。

例如美国为避免国民税负过重规定:

首先是应税值。应税值可以是全部或部分房产市场价值。佐治亚以房产价值的40%为税基。这使得房地产的计税价值与实际的市场价值截然不同。

其次是上限管制(imposedlimits)。具体包括:1)对房产的评估值调整幅度上限(assessmentlimit)管制。每3-5年评估值调整幅度实施上限管制,使其远低于市场价值的变化。2)财产税税率上限管制,如加利福尼亚财产税税率上限为1%,只有房产出售时税率可提高到2%,这些做法都有效降低了国民持有房地产的税务负担。

后是住户房产财产税减免(Homesteaddeductions),即房产价值的一定额度可减免财产税,但高档住宅不享受税收减免,如马萨诸塞州规定自住房市场价值超过68.4万美元的不享受减免;德克萨斯州规定自住房价值超过35万美元的不享受减免。此外,在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时,地方政府可及时调整减免和递延的范围。

而第四是短路器机制(Circuitbreakerprograms)。即当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的财产税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享受税收抵扣或延迟纳税。

但关于税率,国外房地产税率从0.3%-3%不等。在美国,60%的县住户房地产税率在1%以下,37%的税率在1-2%,只有2%的税率在3%以上。

然而,依据美国税收政策中心的数据:2007-2011年间,美国各县住户每年交纳的住房财产税接近1000美金,60%的家庭每年交纳财产税在500-1500美元之间,31%的家庭交纳的财产税低于750美元,21%的家庭交纳的财产税高于1750美元,只有3%的家庭交纳的财产税高于4000美元,0.2%的家庭财产税高于8000美元。正是多种优惠政策组合与运用有效降低了财产税税负之痛。

但是很显然,开征房地产税不能简单地考虑政府的财政收入,“取民有度”制定合理税基税率,才能确保房地产税被公众认可和顺利实施。

推进房地产税的政策建议

因此,鉴于开征房地产税的诸多难点,其推进需充分考量改革的相关性、整体性和系统性,以减少社会矛盾,并采取审慎渐进实施的方式,初步设想包括:

首先、积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因为房地产税是一个关系到国民福祉、国家长治久安的新税种。应按照党的十八大税收法定原则,制度房地产税法,以确保政府征税的权力在法律规范下运行,避免随意征税,重复征税和征过头税。但房地产税立法不是闭门造车,而是一个广泛调研、广泛听取民意、凝聚共识的过程,以提高房地产税的科学性、可行性以降低运行成本。房地产税立法不应仅限于房地产税的征收,还应规范房地产税收的支出,确保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

其次、构建房地产税的基本框架。

由于房地产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就应坚持“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和严征管”的原则,来设计房地产税的基本框架。

所以,要清费立税、简化税种。对现有税种繁多税费(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交叉重叠的进行减并调整。

其次,扩大税基、差别税率。依据税收公平原则,宽税基,即除政府、预算内事业单位未超标的办公性用房、文化历史名胜、公园、博物馆、医院、学校、军事基地、宗教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等自用的房地产除外,对各类住房包括单位产权房(已有偿出售给个人或私人长期占有、使用和单位优先回购)、经适房、两限房和农村经营性用房等都应列为课税对象。

后统一按市场总价值的一定比例(30-40%)为计税依据,并辅助于差别税率来调节财富分配和纳税人税负。对住房与商业、工业不动产应实行差别税率;对低收入、特困家庭自住房可免税:对中等收入家庭自住房产可按评估值确定免征额(或比例),并实行0.05-0.1%的低税率,以体现税收的受益原则,培养纳税意识和监督意识;对租赁性住房应实行优惠税率,以鼓励民营租赁住房市场发展,减少政府公租房的负担;对高档住房或多套房产累计总价值较高的可实行高税率;以保障房地产税税负公正公平。

后,完善房地产税基础设施建设。

其一是摸清家底健全房地产登记制度,盘点中国的资产,搞清财富的存量。二是健全房地产评估体系和征收体系,以保障房地产评估的独立、客观和公正性,和实施的可行性。三是建立信息披露和纠纷调解机制。政府和房地产专业机构应建立房地产市场价格和评估信息披露体系,通过大数据的收集、存储、整理和披露,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当纳税人对评估值、纳税额有异议时,应给纳税人一个申诉、调解、复议和诉讼的机会,这有利于纠正执法机构的侵权行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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